羊城集团最大“蛀虫”受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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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9:12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讯(记者孙剑)前天,羊城集团集体腐败案中涉嫌受贿数额最多的该公司原副总经理张穗生(副局级)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根据指控,张涉嫌受贿港币576.5万元、人民币20万元。此前,羊城集团原董事长罗鸿(副厅级)、原总经理温少山(正局级)已受审。 张穗生,49岁,浙江宁波人,社科院硕士,原系(澳门)羊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副局级),于2002年6月26日被正式逮捕。 一笔受贿一百万港元 检察机关指控称,张穗生在1997年利用担任羊城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选定羊城公司属下子公司以加工设备投资到广东某木业公司的过程中,伙同子公司的副总经理解瑞生,同意选择购买德国IKB银行驻香港办事处代表赵某(另案处理)介绍的某德国公司的设备。事后,赵某以妻子的名义收取该德国公司的佣金,随后将其中的46万德国马克兑换成港币后分别贿送给张穗生和解瑞生,其中张穗生收受了赵某贿送的港币103.06868万元。 1998年至2000年,张穗生利用参与公司决策的职务之便,与董事长罗鸿、总经理温少山一起,未经董事会讨论就将公司所持有的某木业公司55%的股份低价转让给粤东某民营企业。1998年春节期间,张穗生在广州东方宾馆收受了该企业负责人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此后,张穗生多次收受该企业负责人的贿赂。最后一次,他通过其在香港银行的账户转账一次性收取其港币428万元。至此,张穗生共收受该企业负责人贿送的港币473.5万元和人民币20万元。 庭审持续5个多小时 在庭审中,张穗生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大部分予以否认,他的两个辩护人也对其作了部分无罪辩护,由于控辩双方争论激烈,庭审持续了5个多小时。 检察机关认为,张穗生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港币576.5万元、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张穗生及其辩护人则辩称,张穗生收受473.5万元港币时已不担任羊城集团副总经理,他当时的身份是羊城集团派驻在该企业的董事,而且他收受的这笔钱也是用于为该企业减免香港某银行债务进行公关活动,检察机关指控张穗生受贿473.5万元港币证据不足,张穗生收受这笔钱不构成犯罪。 对于指控张穗生收受德国IKB银行驻香港办事处代表赵某港币103.06868万元,张穗生的辩护人认为,张穗生确实收了这笔钱,但是有特殊用途,请法庭酌情减轻处罚。公诉人当即反驳说,张穗生作为政府任命的企业工作人员,收受贿款时并没有接到市人事局的解聘通知,当时他的身份仍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就算是张穗生收受473.5万元港币是为该企业减债,其利用的也是羊城集团副总经理的身份,其行为仍然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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