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通股向外资转让规则将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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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10:39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冯鹤年昨日在京透露,依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商务部、国资委、财政部正在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此外,两个证券交易所正在制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交易规则不久将出台。这个规则同样适用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资的转让。 冯鹤年在“2003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高层论坛”上表示,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方面,财政部、国资委、商务部、证监会的职能分工进行了调整。在现有政策下,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资转让后仍然是非流通股,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对于通过向外资发行定向可转换债券达到收购,外资以融资方式参与管理层收购,外资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核心资产实现并购的,他表示,原则上不赞成这些方式,要把它们纳入整个监管范围。 他说,前段时间包括境内的公司,都有试图通过托管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托管方式不是法律上所采取的方式,实际是为规避法律审批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所以对托管方式控制上市公司的要进行规范,原则上不应当采取托管方式。(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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