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外资并购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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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04:30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
本报讯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冯鹤年日前透露,基于《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仍然属于原则性的文件,目前,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商务部四部门正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准备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则。 冯鹤年是在此间举办的2003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高层论坛上作上述阐述的。他表示,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在外资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方面,财政部、商务部的职能分工进行了调整。涉及到利用外资的事项,由商务部负责;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由国资委负责;金融类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由财政部负责;证监会的职能不作调整,仍负责信息披露。 冯鹤年称,转让股权的定价方式将是该细则的核心内容。考虑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细则将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当然,也可以采用有条件限制的协议收购方式。细则还将对一些具体审批问题,如申报材料的报送、审批程序、审批时间等作出详细规定。细则的制定既要体现公开透明,又要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减少程序,提高效率。 目前,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还存在其他一些方式,如通过托管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向外商发行可转换债券,收购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以及通过融资方式参与管理层收购等。对此,冯鹤年表示,这些也要纳入统一监管中。而监管部门原则上不支持、不赞成外资通过其他收购方式进入上市公司。 冯鹤年还透露,由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目前存在包括产权交易所等多种形式的场外交易。证监会拟将之纳入有序的管理计划,目前,正要求两个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就此制订出规则。 (卢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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