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企业享受农用地政策优惠 我市出台措施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06:36 济南日报 | |
本报讯为加快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以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 我市将大力开展招商引资,积极吸引和指导外地及城区工商企业利用各自优势,投资兴办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城区以农副产品为主加工原料的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转为农业龙头企业;大力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贮藏、保鲜、运输和销售业,实行一体化经营;鼓励并支持县处级以下机关人员离岗和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创办民营农业龙头企业。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带动能力等方面应达到相应的标准。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申报认证制,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择优认证后将颁发证书和牌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分批重点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对外向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发展潜力的民营农业龙头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引进,给予贷款贴息方式扶持,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所需流动资金,主要采取专项资金与委托银行发放贷款的方式扶持,每笔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农产品生产基地、流通市场和中介组织建设主要采用无偿投入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扶持。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订单生产、保护价收购、股份合作和利润返还等多种方式,稳定农产品产销体系。鼓励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支持原产地产品申请原产地域保护,合理布局和建设各类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凡是经国家和省认证、认可的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和标准化生产基地,给予一定奖励。鼓励企业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加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出口创汇,并按照创汇额给予一定奖励。 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单列一定指标,直接安排到项目。农业龙头企业用于建设温室大棚、非永久性畜禽饲养场(区)、简易水产养殖场及农产品收购场所的用地视为农业生产用地,享受农用地政策优惠。 (本报记者 李英涛 见习记者 祝蕾)
投票! 赢超酷腕表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