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婚姻登记问题多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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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07:01 大江网-江西日报 | |
今年10月1日起,我国将施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它意味着我国法制建设又向前迈了一大步。然而笔者在对近两年来峡江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进行调查时,发现在农村婚姻登记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假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第4款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然而在农村不少人在结婚登记时,因男女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便隐瞒或串通村委会干部和婚姻登记员虚报年龄。 二、缺席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第1款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如今农村青年外出打工的较多,有的婚姻当事人认为千里迢迢返乡办理登记手续既费时又花钱,不如请亲朋好友到婚姻登记机关代办有关手续。而一些婚姻登记员竟无视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婚姻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予以登记。 三、超前登记。有的婚姻当事人未婚先育、为躲避计生部门的处罚,串通婚姻登记员,将婚姻登记年龄提至怀孕、生育之前。 四、管理混乱。农村婚姻登记管理中,还存在着登记档案管理混乱的现象,如婚姻登记资料丢失、毁损,婚姻登记中使用的姓名与居民身份证不一致等问题。 以上这些现象,很有可能导致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产生,为家庭破裂埋下隐患。为此,呼吁有关部门重视农村婚姻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曹阳云厚刘江) (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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