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做器官手术罚他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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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08:55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北京8月22日电据中央电视台报道,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今天上午9点开始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该条例在下午5点左右的表决中获得通过,这是国内第一部关于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 在这次审议的条例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捐献移植器官的规则,确定了捐献者及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和保密的原则,并规定了法律责任。在前两次的审议中人大委员们就大多数原则性的条文达成了共识,比如要严格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要建立人体器官信息库保证公平分配捐献出来的器官,要采取具体措施保证器官捐献者是出于完全自愿,医师非法实施人体器官手术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等等。 在上午的审议中,《条例草案》中的一些细节性条文成为委员们争议的焦点。比如:关于生前捐赠器官对象只限近亲属的问题,有的委员提出这样将进一步收窄本已十分短缺的器官源,而大多数委员都认为,为了严厉打击人体器官买卖,在立法之初更加严格一点是应该的。 关于是否公开捐献者和接受移植者资料的问题,赞成公开的委员认为,这样有利于保证整个过程的公正性,同时,对于捐赠器官的人或其家属来讲,知道自己的器官给了一个什么样的人,或者自己亲人的生命在另一个什么样的人身上又得到了延续也是一个很正常的要求。而反对的委员则认为,这样将会引发许多经济上的、伦理上的、道德上的纠纷。最终大多数委员都同意不公开双方资料。在权衡利弊、通盘考虑之后,大多数委员也在一些过去的争议问题上达成了共识。患者接受移植的排序是大家十分关注的问题,草案修改二稿第27条规定,如果擅自更改患者排序位次的,由市卫生部门责令市红十字会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1万元罚款。 上午会场中讨论最为激烈的问题是关于是否在《条例》中引入“脑死亡”的概念,赞成与反对的委员数量几乎持平。赞成引入脑死亡概念的委员认为,执行脑死亡标准,可以及时获得器官,使器官的质量保持在较好的状态,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采用了这一标准,作为特区的深圳可以先行先试。而反对的委员则认为,由于我国国情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部分的老百姓很难在实际过程中接受这一标准。 今天下午5点左右,深圳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就该《条例》进行了表决,《条例》获得通过。 该《条例》从五方面确定了器官捐献与移植的原则。一、自愿原则;二、无偿捐献原则;三、优先考虑其他医疗方法的原则;四、无伤害原则;五、鼓励捐献遗体器官的原则。 捐献活体器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年满18岁;二是以书面形式同意捐献;三是不危害生命安全;四是只能移植于最近的亲属。 捐献遗体器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个:一是死者生前以书面或遗嘱形式同意捐献;二是死者最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没有不同意捐献的表示;三是死者生前有同意捐献的表示,并有不参与该器官移植的两名以上医师的证明,但死者身份不明或死者最近亲属不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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