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盗卖别人的隐私?(挖掘独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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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08:58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生活中许多人都会遇到一些莫名其妙的事,譬如自己的个人信息如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不知通过何种途径,到了一些别有用心者的手里,于是,电话、信件、上门推销等花样就不停地找上门来,令人烦不胜烦。 昨日下午,家住鼓楼区凤凰花园城的陈先生突然接到了南京工业大学成教院的一张录取通知书,要他于8月25日至26日来学校综合楼报名。接到通知书的陈先生对此十分疑惑,因为他已经大学毕业1年了,也从没有报考过南京工业大学,怎么会突然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呢? 记者随后拨通了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的电话,在一番交涉后,记者核实确有此事。陈先生的个人资料究竟是如何“跑”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的手中的呢?一位负责招生的女工作人员说,这些资料一些是别的高校“友情”提供的,一些是通过其他途径“争取”来的。 对此,陈先生十分不解,因为他根本就没有在南京工业大学登记过任何的相关个人资料,惟一可以解释的,就是他的母校“出卖”了他,把他的个人资料当作商品来“销售”。 刚买新房的袁先生最近也很恼火,自己前段时间刚刚从三金房地产公司购买了鑫园森林海的一套住房,但住进去才几天,家里的电话就几乎被打爆,对方有搞装修的,有卖家装材料的,有推销洁具的,还有经营厨具的,甚至还有家电经销商打来的电话。这些奇怪的电话不分时日,有时早上刚起床,电话就来了,搅得袁先生一家不得安宁。 三金房地产公司客服部的一位工作人员对此解释说,开发商绝不会泄露购房者的个人资料,现在公司也接到了不少客户的投诉,目前正在追查此事。 个人信息被当作商品四处传播,是否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被骚扰者是否可以要求泄密者赔偿损失呢? 南京宁诚律师事务所的梁岩律师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隐私权的性质为人格权。一般情况下,个人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四项权利:一是隐瞒权,即有权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他人所知。二是隐私利用权,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三是隐私维护权,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寻求司法保护。四是隐私支配权,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民法草案中也有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根据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1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报见习记者 周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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