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该当何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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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09:02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正方:请定个“见死不救罪” “建议设立见死不救罪,以此惩戒那些麻木不仁的看客!”昨天上午,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谈海圣律师的来电值得深思。他认为,见死不救这一社会问题仅靠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必须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彻底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怠责行为。谈海圣律师表示,国家公务员在树立和倡导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上应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这种“应当”可以提升到法律义务的层面;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也可以强制提到法律的层面上。 一位从事社会学研究的退休教授告诉记者,我国《唐律》就曾规定:有强盗或杀人案发生,见呼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者杖九十。而现在面对见死不救这种社会丑恶现象,更应打破法律上的缄默,在刑法中设立“见死不救罪”。 一位在南园工作的的孙女士在给好司机彭明涛二老捐款时,也对记者说“现在要特别弘扬正气”。众人围殴好司机但无人出面制止的情况实在让人太寒心了。对于见死不救这种行为,国家应该立法制止。 反方:不能让公众为此负责 与此同时,记者也听到另一种声音:见死不救充其量是没有见义勇为,只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为好司机彭明涛二老捐款的赵女士认为,“当时那些围观的人真不应该,如果有一个人报警就好了。”同时她表示:“如果当时我在场,我一定会报警的。”但是,赵女士认为,对于这些围观的人们,我们也不能给予过多的指责。 苏州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吴卫华律师对设立“见死不救罪”则持否定态度,“道德与法律虽是相通的,但各有区域,任何越界只会适得其反。而在目前人们对道德和法律的认知条件下,设立‘见死不救罪’显然为时过早。” “不能强迫和要求公民对此负责!”苏州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苏州知名社会学者徐刚毅先生认为在突发事件面前的袖手旁观和见义不为时有耳闻,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在这种情况下,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显示出了极强的针对性和迫切性。 本报记者 黄翊华 高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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