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造成 损害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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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09:09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修改后的行政许可法草案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在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向会议报告了行政许可法草案的审议结果。 修改后的草案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和结果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予以歧视。 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 修改后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对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行政许可法应当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因此,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只有特定事项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转让,但必须由法律、法规对这种转让作出明确规定,比如通过出让许可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关法律规定被许可人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转让。如果对行政许可转让不加严格限制,会给倒买倒卖许可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可乘之机,造成经济、社会秩序混乱。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相应的条款,对这一问题加以规定。 省级政府规章 可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省级政府规章能否设定行政许可?修改后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对此作出肯定答复。草案同时规定,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是临时性的。如果这种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则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未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但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部门规章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部门规章能否设定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法草案审议过程中的热门话题之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表示,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至于各部门已经发布的确需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在本法施行后,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予以确认。 乔晓阳说,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未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国务院在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决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是经过认真研究的,主要的考虑是各部门不宜自我授权,为本部门或本系统设定和扩大权力。至于各部门已经发布的确需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在本法施行后,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予以确认。法律委员会建议这个问题按照国务院的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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