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器官捐献移植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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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09:09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据新华社深圳8月22日电人体器官是极其难得的珍贵资源,对于急需的患者来说,谁拥有了它就等于获得了新生。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今天上午9时开始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在下午获得通过,这是国内第一部关于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 这个地方性法规,共有五章35条,对规范人体器官捐赠移植行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者和接受人体器官移植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挽救患者生命均有积极作用。 我国器官移植现状 目前,器官移植是治疗那些已经不能用其他疗法治愈的重要生命器官终末期疾病的惟一有效的方法。据全球移植中心统计,迄今已有70多万名身患不治之症者,通过肾脏、肝脏、心脏等器官移植及骨髓移植等,获得了第二次生命。其中肾移植存活最长达37年,肝脏移植存活最长达30年。 我国器官移植工作的起步与国外相比虽然晚了10年,但近15年来发展较快,目前我国已开展了国际上所有的临床和实验性器官移植类型。仅以肾移植为例,2001年全国共实施肾移植5561例次,年移植数量在世界上仅次于美国。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器官移植立法,使得我们始终无法在世界器官移植领域获得应有的地位,因此专家认为我国器官移植立法迫在眉睫。 体现平等优先的原则 专家介绍说,会议审议通过的《条例》明确体现了对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平等、优先的原则。 面对人体器官供求矛盾的现实,如何保证所有患者享有平等获得人体器官移植的权利,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条例》提出:最近亲属中已经有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对不属于这种情况的患者,由深圳市红十字会按照申请登记的时间来确定。只有当前一名备选患者不适应接受该人体器官移植时,方可选择后一顺序的备选患者。 捐赠移植五项原则 “器官捐献与移植”既涉及捐献者与接受器官移植者的权利和义务,又涉及社会公德、人类伦理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为此深圳市正在审议的这一《条例》从五方面确定了器官捐献与移植的原则。 一、首先是自愿原则:主要体现捐献者对捐献的人体器官享有知情同意并自主决定的权利。 二、无偿捐献原则:主要体现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买卖,捐献者应以无偿的方式进行。 三、优先考虑其他医疗方法的原则:主要考虑现阶段移植手术费用较高、部分移植效果不够稳定,而优先考虑其他更为适当的医疗方法。 四、无伤害原则:主要体现捐献者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要求摘取活体器官不得危害捐献者的生命安全,不得伤及非必要的部位,并对摘取部位进行合理处理。 五、鼓励捐献遗体器官的原则:主要体现为社会献出最后的“爱心”。 卖自身器官属违法 《条例草案》从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法规规范的重点内容集中在:第一,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条例草案》规定,对倒卖人体器官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对出卖自身人体器官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购买人体器官的,按售价处三倍罚款。医疗机构、医师进行或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的,对医师处以交易额二十倍的罚款,并吊销其执业证书。买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死亡需两名以上医师确认,防止进行医疗谋杀。《条例草案》对捐献者的死亡确定也有明确规定。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必须经其他两名以上医师判定捐献者已死亡后方可进行。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其人体器官的移植手术。第三,亲属有捐献者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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