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恭元判1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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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09:34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深圳讯(记者陈阳阳通讯员孔献之)8月21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深圳地铁公司总经理马恭元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马恭元犯受贿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马在担任原深圳市政工程公司(后改名为天健集团)总经理、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人民币249万,并有877万财产来源不明。 法院认为,马在境外折合人民币442万余元的存款未按规定申报,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对受贿部分,法院认定的数额为人民币241万余元。法院亦认定其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最后,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马恭元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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