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商标引发侵权之争 证据不足起诉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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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10:21 贵州都市报 | |
金黔在线讯一个商标引发一起著作权官司,一个退休干部将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院,8月22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这名干部的诉讼请求。 64岁的袁某某原是水晶公司前身有机厂的工会干部,担任图书管理员的工作。法院审理查明,1980年4月30日,有机厂取得了“水晶牌”注册商标专用权。袁某某认为,该图案是其于1979年底在有机厂工作时,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创作完成的,该商标图案的著作权应归其所有。而水晶公司认为,该图案是原有机厂号召厂里主要生产、技术、销售骨干共同完成的,其著作权应归公司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诉讼主张,故驳回了袁某某的起诉。 (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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