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厅制定交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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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10:42 贵州日报 | |
金黔在线讯 8月21日,记者从交警总队获悉,公安厅党委近日制定了我省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5条规定。 一、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凡下达或以工作考核为由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的,该单位当年目标考核直接为不达标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引咎辞职。 二、严禁乱罚款。对交通违章不按规定罚款、罚态度款、使用贵州省地方性交通法规对外省车辆和驾驶员进行交通违章处罚,对同一交通违章行为在同一天内重复处罚的(不含经纠正取缔违章后再次违章的),对执勤民警初犯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再犯者予以辞退;罚款不开或少开票据的,民警予以辞退;对单位领导予以通报批评,该单位当年执法质量考评直接为不达标单位。 三、严禁使用财政厅监制并加盖公安厅交警总队道路交通违章罚款专用章的定额罚款专用票据之外的其它票据,进行交通违章处罚。违者,该单位当年执法质量考评直接为不达标,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四、严格按照交通违章处罚程序实施交通违章处罚。交通民警违反执法程序处罚的,一律待岗培训,培训后由支队考核合格,方能恢复岗位。 五、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忠于职守、严守法纪、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礼貌待人、用语文明、执法公正。对损害群众利益,侮辱、谩骂、殴打群众等严重损害公安交警形象的民警,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或辞退,对直接领导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作者:沈憬 罗莉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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