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应有避嫌意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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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10:54 南方都市报 | |
马上评论·关注“《出师颂》事件” 8月21日,故宫为《出师颂》公开展览特地召开媒体招待会。会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针对《出师颂》收购有内幕交易的传言,故宫副院长肖燕翼首次公开承认自己的儿子在嘉德拍卖公司工作,但否认父子共同介入《出师颂》的交易(相关报道见今日A17版)。 父子是否共同介入《出师颂》的买卖,一般人无从知晓。但不管事实是怎样的,有一点是应当注意的,那就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作为也是国家单位官员的故宫副院长应当自始至终不介入《出师颂》的谈判过程,这种避嫌的意识不能因为儿子是在“小拍部门”工作而有所减弱。 香港特区政府前任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为在预算案公布前购买一辆豪华房车,被媒体指为在加税前购置是为节省数万元税款,并因此受到廉政公署的调查与立法会的质询。梁锦松后来意识到:“事后看来,当时应当为了避嫌。”也就是说,即便没有利用职权的故意,作为一名官员,为不引起公众误解,也应当存有避嫌意识。 避嫌也是公众对官员的要求,因为只有官员在必要时避嫌才能防止利用职权营私以至侵犯公众利益的事情发生。虽然民间有“举贤不避亲”的说法,尽管这样甚至还有把工作做得更好的可能,但为了防止坏事发生,还是有宁可牺牲“更好可能”的必要。相比“最坏结果”,牺牲这种“更好可能”是值得的。 必要时避嫌是基于官员手中握有权力这样一种事实,立足于对官员的权力进行制约。这应被视作是公权人物必要作出的一种“牺牲”。同时,避嫌实际是种“事前制约”,相当于“预防职务犯罪”。官员避嫌有助于防止“议论”鹊起、猜测纷生,能够避免民众对政府与单位产生不信任感。 官员应当具有主动避嫌意识,避嫌于人于己于社会都有好处。当然,这必须从制度建设上保证官员在必要时必须避嫌。 魏文彪(江西 媒体从业者)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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