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148】离婚儿媳擅卖婆婆墓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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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4日08:28 武汉晚报 | |
家住武昌的张婆婆年事已高,2001年,她拿钱让儿媳小文为自己购买一个坟墓,价款为2200元。 去年年初,张婆婆的儿子离婚,但购墓凭证仍在儿媳小文手中。后张婆婆与儿子到公墓管理处补办了手续,把交款人姓名改为张婆婆的名字。同年底,小文同事王某的母亲去世,王某得知小文曾买过一个墓穴,遂与之商量转让,双方前往公墓管理处办理了转让手续,王某随即将母亲入葬。148律师点评: 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曾祥林律师认为,文某将张婆婆出资购买的墓地恶意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张婆婆的经济利益,也使张婆婆的心理受到了一定的伤害。公墓管理处将墓地交款人变更为张婆婆后,文某持有的原购凭证就已经作废,在这种情况下,该处为文某和同事王某办理墓地转让手续,显然也有一定的过错。文某和公墓管理处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记者 程秋萍 通讯员 陈立天 实习生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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