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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4日09:5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新闻回放 今年初,天安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出“酒后驾车险”,这一“吃螃蟹”的举动近期经媒体报道后,在市民中引起热烈讨论…… 赞 可确保受害者获赔 作为酒后驾车肇事的受害者或其亲属,现实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已经成为事实,如果酒后驾车肇事者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不能承担起对事故受害者的有效补偿责任,对于受害者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因此,从受害者的角度看,“酒后驾车险”的开发是有利于保障受害者切身利益的。 而对于驾驶人员来说,即使投了“酒后驾车险”,相信也不会有人因为有了保险而变得有恃无恐。毕竟一旦发生车祸,驾驶人员自身的人身安全也将受到直接损害。况且,“酒后驾车险”只能帮肇事司机减轻部分民事责任,而并不能代替司机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而在事实上,截至目前,全国300多辆投保的机动车尚未发生一起索赔,这也证明“酒后驾车险”并不会助长和纵容酒后驾车行为。 因此,在没有详细了解“酒后驾车险”之前就对其横加指责甚至全盘否定,显然是一种不理智的做法。 反过来,是不是没有“酒后驾车险”就可以杜绝酒后驾车呢?当然不是。既然如此,让受害者的获赔有所保障,又有何不可呢?(陈彦佳) 弹 同车乘客不应被保 在我国尚未实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环境下,通过商业性酒后驾车险的方式为违法行为提供责任保险保障的做法值得商榷。 首先,由于该项条款没有对于肇事者的追偿规定,在酒后驾车肇事发生后,保险人在保障第三方利益的同时,也减轻了肇事者70%的经济损失(每次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没有使肇事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和经济的双重惩罚。 其次,由于该条款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在被保险人或肇事者出于某种原因拖欠应向第三方承担的30%赔偿款的情况下,尽管第三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向被保险人或肇事者索赔,但前者对处于弱者地位的第三方可能制造很多人为障碍,在绝对免赔率的业务处理方式下,第三方的部分利益并没有真正获得保证。 最后,我国内地推出这种业务的保险对象超出国外的同类业务范围,保险对象不仅包括第三者,还包括本车乘客。保险对象的扩大化,对于约束肇事者的行为极为不利。作为同车乘客,无论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自身利益的考虑,都有义务阻止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不应为忽视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当事人提供保险服务。因此,我认为,“酒后驾车险”的推出值得商榷。(郝演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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