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立法躲开“脑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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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4日12:43 扬子晚报 | |
如果病人已经脑死亡,但呼吸仍未停止,医生是否可以摘除其器官进行移植?在22日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委员们就《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赠移植条例》进行第三次审议,“是否在该立法中引入‘脑死亡’概念”成为此次审议争议的最大焦点,赞成与反对的委员数量几乎持平。在最后的表决稿中,对死亡认定方面最终仍未引入“脑死亡”概念,但深圳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专家们对此强烈的呼声将会促进这方面的进度。 激烈争论: 该不该引入“脑死亡”概念? 《条例草案》规定: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必须经其他两名以上未参与治疗的副主任以上医师书面判定捐献者确已死亡后方可进行。然而,“确已死亡”的标准究竟是呼吸停止还是脑死亡,该条例均无明确规定。 多数委员主张引入“脑死亡”概念,他们的理由有三个:一、“脑死亡”是不可挽救、不可重生的,一旦发生脑死亡,即使患者心脏未停止跳动、呼吸未停止,任何救治都毫无意义;二、“脑死亡”概念的确立将为国家节省每天至少几百万元的医疗费用;三、因为“脑死亡”概念未被接受,一些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因为抢救时间延误而导致死亡。 持反对观点的委员同样提出三个理由,他们表示:从中国目前的国情和长期以来的风俗习惯来看,民众的心理一时无法接受这一概念;卫生部目前尚未对此形成定论,《“脑死亡”诊断标准》出台的时间至少还要10年;该《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可以对某些内容作出变通的规定,但宣布死亡涉及到人的最基本权利,任何地方都无权对此作出规定。 专家视点: 引入“脑死亡”可保证器官移植质量 深圳人民医院肝胆外科主任医师、著名器官移植专家余晓舫指出:可移植器官的捐赠分为“非生命活跃器官”如眼角膜、软组织的捐赠,和“生命活跃器官”如肝、肾、心脏的捐赠。前者对摘除时间要求较松,以眼角膜为例,死后6小时内摘除即可,但生命活跃器官对摘取、移植时间要求则非常苛刻,以肝脏为例,需要在心脏停跳3至5分钟内完成移植,不引入“脑死亡”标准,是不可能实现的。 我国目前还是以心脏停跳来定义死亡,而且有时心脏停跳后还要抢救一段时间,这样很多器官已经失去了使用价值,即使捐赠也没有了意义。余主任认为,“‘脑死亡’的判断标准”是所有器官捐赠法规中所必需的最关键的内容,一旦民众对“脑死亡”概念充分支持,将有效促进移植技术的发展。 民众疑点: 深圳为何躲开“脑死亡” 既然“脑死亡”对器官移植意义重大,为何在最后通过的《条例》中没有被引入?记者就此致电参与制定该《条例》的深圳市人大法制委李秦川,他表示:之所以未在立法中引入“脑死亡”概念,主要原因在于该《条例》只是地方性立法,而判断死亡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标准。他表示,深圳尽管是特区,但不能抛开全国标准而单独设立对死亡的评判标准。 该《条例》的主要起草者——深圳市法制局行政法规处的崔为民处长在接受采访时也强调,这在实际操作中没有意义。比如器官捐献者家属和院方就捐献者是否死亡产生分歧,诉诸法律,基层法院虽然可依据特区法规作为判案依据,但该案若上诉到省法院、最高院,便不可能以深圳的地方法规作为判决依据。方夷敏 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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