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政策简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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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2:14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
一、改制企业失业职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73号)精神,对原国有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时,没有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改变职工身份的企业失业人员,仍应视为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对这部分人员应准予发证。 二、发证起始时间劳动保障部等11个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规定,符合领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在中央12号文件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再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一些地方因发证前必要的准备工作推迟了发证时间的,发证起始时间应明确为中央12号文件下发时间,即2002年9月30日。凡9月30日以后符合发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不论其目前就业状况,均应发给《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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