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进场费该怎么收(小包说法之超市进场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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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3:46 人民网-华东新闻 | |
本报记者 包蹇 大超市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本是商业惯例。但是,供、商之间屡屡由此产生矛盾。去年8月,上海长生食品厂就此将上海浦东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前不久,向上海家乐福超市提供炒货的供货商,也因高额进场费与超市方闹得不可开交 供应商状告超市乱收费 纠纷的起因是7万余元货款。 为了将商品打进超市,2001年11月,上海长生食品厂与好又多超市签订合同,合同订立的前提是卖方给予进货奖励、促销折扣、进新商品费用、每店宣传和节日宣传费用等多项销售优惠。同月,双方又签署协议约定:长生食品厂赞助新进供应商费和上架费3.9万元。 合同生效后,长生食品厂开始供货。协作看似进展不错,但不知何故,去年2月至7月,长生食品厂发觉除个别门店还断断续续购货外,浦东好又多超市未曾再向他们发过一张订单。不仅如此,对方大量退货,擅自扣款4.6万余元,并拖欠货款。 几经交涉无果后,长生食品厂诉至浦东新区法院。以好又多超市未按约进货、拖欠货款和擅自扣款、有违约及商业欺诈行为等为由,请求法院撤消协议,判令浦东好又多超市支付所欠货款7万余元。审理中,好又多超市提出反诉,要求长生食品店支付7800元海报费。 超市不得仗势牟取不当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利用连锁销售网络优势,从供应商手中大量定购商品后以较低的价格零售给消费者,这使其在流通领域处于竞争优势地位。供应商希望进入超市的销售网络,增加销量,超市则收取费用增加收入,得到补偿,这有其商业上的合理性。 在收费项目公开、明确的情况下,作为供应商一方理应考虑商业风险和利益得失,决定是否进入该销售渠道。再者,契约自由是当今市场经济的特点。超市在与供应商的交易中,赢得了有利的地位和较大的利益,但不能就此认为双方交易显失公平。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对双方的交易方式、付款方式和销售优惠等主要条款都有明确规定,被告对原告的扣款也有合同约定。在本案中,合同虽约定被告根据经营需要而向原告发出订单,但没有规定最少的订货量,即收取各种费用,存在不合理之处。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规范超市收费的意见》,对超市的收费提出几项原则,即公平合理收费、公开约定收费和公平规范收费。显然,超市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不当费用。被告应以该《意见》的精神来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 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原告要求撤消协议于法无据,难以支持。 今年3月,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长生食品厂要求撤消协议的诉请未获支持。此外,超市应给付长生食品厂货款3517元,食品厂应给付海报费。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超市收费应订规范合同 此案的审判长陈昶法官介绍说,在案件判决后,浦东法院向上海商委、工商局发出司法建议,指出在审理此案中,发现双方协议存在三方面问题: 首先,超市收取费用名目繁多,一个合同竟涉及13项。有些收费如节日、店庆宣传,在没有销售该供应商产品时也要收取费用,似有欠公平; 其次,合同未约定底线订货量,这样收取固定供应商费、上架费,可能对供应商不公平; 再者,合同未约定退货原因,这使超市方可能因滞销而退货,可能有失公平。 法院认为,事实上,由于超市处于竞争优势,如果供应商不同意收费规定,就很难进入超市流通环节,一些质优价廉的产品就难以进入超市,最终影响到消费者购物的选择性。这对中小企业在市场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为此,法院建议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指导,以营造公平合理的商业环境。同时,希望工商局对超市向供应商提供的格式化买卖合同进行指导和规范,减少收费项目,明确收费应与销量挂钩,框划一个比较合理的比例或幅度,明确退货条款、时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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