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9月1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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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6:44 济南日报 | |
本报讯《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实施。在昨日由省建设厅与济南市房管局联合举办的《条例》宣传咨询活动中,有关人士表示,随着《条例》的实施和深入人心,困扰物管界多年的十大难题将得到有效破解。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对于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业内人士认为,《条例》将破解十大难题:一、一切物业管理权属于“业主大会”;二、消费者买房前要签“物业管理公约”;三、公用建筑不能随意改变用途;四、楼顶广告收益要归全体业主;五、业主不交物业费要承担法律责任;六、物业管理公司不再代收水电费;七、三分之二业主投票同意后可“炒掉”物业管理公司;八、在符合《条例》规定下被解聘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能赖着不走;九、业主委员会和居委会是两码事;十、擅自处置公用设施最高罚款20万元。 副市长杨鲁豫、邹世平及省市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了昨日在泉城广场举行的《条例》宣传咨询活动。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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