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展开行动 清除有安全隐患的液化气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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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6:49 大连晚报 | |
液化气罐到期不检验仍可出入充气站,超期罐还在使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展开行动清除有安全隐患的“定时炸弹”首席记者 唐榕 据了解,目前,我市有近40万只液化气罐在“服役”,其中有近1/3为超期或未经定期检验的液化气罐。这些罐无异于一颗颗“定时炸弹”,随时威胁着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记者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调查采访。 大量未检罐在超期使用 张大爷不久前乔迁至某新建小区。虽说小区暂时未上煤气,可楼下一小卖店有“代灌液化气”的业务。需要时,一声招呼罐便送上门,老人觉得非常方便。但上周三小卖店送来一个新灌的气罐,无论如何与家中的气阀接口也对不上。老人戴上老花镜一看:罐上的螺丝扣脱扣了,罐身上下锈迹斑斑,已看不出本来模样。为防意外的事发生,老人忙请小卖店再换一个新一点的罐来。 “从那以后,我一想起液化气罐的事,心里就觉得不踏实。小卖店里的那些罐,看起来都有不少年头了,不知道是否都经过了检验?如果其中混杂着超期的、不合格的罐,那不等于是在家里安了颗‘定时炸弹’吗?”张大爷担忧地对记者说。 居民区内,一些兼做代灌液化气业务的食杂店、粮油店,其店门面都不大,他们往往把罐放在露天,任凭风吹日晒。在一食杂店门前,记者仔细察看其放在门前的几个罐,并未见有定期检验的标志。记者询问业主,他们是从哪家液化气分装站灌气的,“我们都是在煤气公司液化气分装站灌的,质量没说的,你就放心用吧。”业主肯定地说。但记者从市煤气公司液化气供管处了解到,凡是在其各分装站待充装的气罐,一定要先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发现了超期或未检验的罐,他们将按规定予以扣留。而一些小充装站为了自身的经济效益,对该报废、该送检的罐视而不见,使其得以在市场上继续流通和使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他们在对一家充装站进行突击检查时,对已充好气的10个钢瓶重量进行了检测,竟发现没有一个钢瓶内充装的液化气能达到实际重量,全部都缺斤短两。比如15公斤的钢瓶内,只充装了12公斤的气,老百姓总不能拿着罐去称称吧。” 居民个人买罐隐患多 日前,记者请市燃气管理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有关人士估算一下我市有多少正在使用的液化气罐,他们说“这可不好算”。据介绍,我市较大的液化气经营企业有一些自有产权罐用于出租,但还有相当数量的罐是居民自己购买的,有些居民家里甚至有两三个罐。 据了解,如今市民个人购买液化气罐非常方便和便宜。一些液化气罐生产厂家在我市各县市区设有不少门市,一个15公斤的液化气罐售价为80~100元。此外,在旧货市场,记者还见到有人在出售旧罐,价格更便宜,每个30~50元。据经营者说,一些外地打工者对这样的罐情有独钟。 “最麻烦的就是居民自己买的罐。由于对液化气罐定期检验需要一些费用,虽说不足30元钱,可居民还是不情愿。至于超期罐要作废,居民更是不理解。现在看来,出事的罐大都以这类情况居多。”市燃气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 彻底清除“定时炸弹” 今年6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超期及未检液化气钢瓶走向末日。刚刚参加我省贯彻实施该条例会议归来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副处长李明镐说,依据该条例,我市将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尽快清除隐藏在居民家中及一些酒店内的那些“定时炸弹”。 取消居民“自有产权罐” 市质监局要求凡拥有“自有产权罐”的液化气用户,将未超期的液化气罐折价出售给自己选择的液化气充装站。折价接收这些罐的充装站,将对这些罐重新予以检验标记,然后将其编号建档,存入与质监部门联网的电脑中。这些产权归属到各充装站的罐,将在质监部门的严格监控下,定期进行检验,超期则立即报废。 使用超期或未检罐属违法行为 居民或酒店经营者在有关规定出台后,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整顿。 充气站充装来历不明的罐将受重罚 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如果充装单位充装了未在本单位建档的罐或未有档案的罐,将处以1万~3万元罚款。 充气站门槛提高了 近日,市质监部门将重新对我市200余家液化气充装站进行资格认定。根据新规定,凡液化气储存量达不到50立方米、自有产权罐少于4000个的充装站,将得不到质监部门颁发的充装许可证。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将被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李副处长希望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后,我市的液化气经营企业能够以此为契机,彻底清除那些有安全隐患的超期液化气灌,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液化气罐使用年限 国标(GB8334-1999)规定:液化气钢瓶第一次至第二次送检的周期为4年,第三次送检周期为3年。任何钢瓶自出厂之日起使用15年后按规定进行报废。(来源:首席记者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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