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人权益受损可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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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6:55 大连晚报 | |
职业病人权益受损可投诉本报记者 陆彤 实习生 任冬梅 8月14日,本报在B1版发表了《老碎石工的憋屈》一文,随后,市卫生监督所职业病防治科的咨询投诉电话就接连不断。8月22日,记者从职业病防治科了解到,老碎石工钱丰的职业病史已由碎石厂所在的金州区华家镇高炉村村委会开具证明,但碎石厂业主至今也没给一个说法。据了解,在咨询投诉者中,类似钱丰这样的工人不在少数。 用工单位应尽其责 据职业病防治科科长黄力介绍,用工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白,不能隐蔽或欺骗劳动者;对于新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前期就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当建设项目竣工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工厂才能投入生产;对于已投入生产的企业,一方面要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内的职业病危害,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比如加防尘罩等,做好工人个人防护,把职业病的危害降到最低水平。 工人在健康检查时有权知道体检结果 用工单位要组织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开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人有权知道自己的体检结果。不做岗前体检的用工单位不得与工人解除或终止合同。对于这部分工人,除了给予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以外,还应该投工伤社会保险,一旦工人得了职业病需要治疗时这种保险立即启动,对医疗费全额报销。 职业病人应享有一定的待遇 职业病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人治疗;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还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工人如遇职业病知识或体检方面的问题可以向大连市职业病防治院咨询。如果工人健康权益得不到保障,可以向市卫生监督所劳动卫生监督科投诉。投诉电话:3672520转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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