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前用法”与“事后胜诉”(评头论足)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7:13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盐城 景志强 报载,扬州商业大厦营业楼未按城建技术规范要求留足建筑间距,从而直接影响了居民的日照采光,妨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而引发诉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次性给予居民经济补偿20万元。 笔者立即联想到,1987年,美国一开发商在纽约中央西侧拟建一栋超高大楼,因大楼太高,建成后将遮挡阳光,使下午公园内形成巨大阴影,遭到市民强烈的反对并且上诉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大楼必须降低高度直至不遮蔽阳光。 两起阳光官司最终虽然都是以百姓的胜诉而告终,但却体现出不同的价值观。国外的例子是在开发商越权在前而得以圆满的解决,可谓是“案前用法”;国内的做法虽然使百姓得以补偿,但最终使居民失去了永远的阳光,可谓是“事后胜诉”。 我们不能不清楚地看到,我们的法律诉讼总是在事实成立之后,面对事实即将形成或正在形成的诉讼总是不那么重视,而作为审判机关也总要等到成了既成事实后方肯立案,没有能够通过法律程序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其损失不可小视。就拿扬州商业大厦营业楼的开发建设来说,居民虽然胜诉,但失去的是永远的阳光照耀,20万元又怎么能够买回阳光权呢? 所以,我们应当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案前用法”上,而不应该把维权的落脚点放在“事后胜诉”上。这样,法律不仅可在事后判决发挥威力,更能在事前也发挥防患于未然的效能。
投票! 赢超酷腕表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