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首例偷录证据未被法庭采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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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7:37 华商晨报 | |
阅读提示 2002年4月1日,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未经对方同意,但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法官可以综合其他证据材料作出判断,也就是说“偷拍偷录”可以作为证据。然而,“偷拍偷录”并不是定案的惟一依据。 原告 合伙起纠纷 有录音为证 今年年初,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收到了当事人张波涛的起诉书:2002年6月,我和李小权口头约定合伙经营汽车,我投资13万元,李小权投8万元,挣钱一人一半。到2002年10月,我俩一共挣了4万元钱,但李小权没分钱给我。另外,我和李小权合伙买的汽车,现在也不知哪里去了。我请求法院解除我和李小权的合伙关系,返还我投资款13万元及利润2万元。 在法庭开庭审理时,张波涛拿出了一盘录音带交给法庭:“由于我和李小权之间没有书面协议,所以我让妻子给李小权打了一个电话,并录下了通话内容。现在,我要用这盘录音带证明我们之间合伙经营汽车的事实!” 这是目前沈阳市法院系统在审案过程中收到的第一盘“偷录”证据材料。 被告 他赌输了钱 要我帮隐瞒 法院当庭播放了张波涛妻子于2002年10月30日打给李小权的电话录音。“大哥,咱家波涛是拿了10多万和你做买卖吗?”“是啊,我们倒汽车……” 听完张波涛提供的录音资料,李小权十分生气,当庭辩称:“张波涛和我有亲戚关系,2002年9月21日,他找到我,要我帮他一个忙,因为他把家里的钱拿出来赌球赌输了,怕妻子知道和他闹离婚,所以求我在其妻问起这事的时候,就说这钱拿给我做生意了……” 李小权当庭对录音资料进行了质证,认为张波涛妻子在电话里一直在套他的话,录音断章取义,有剪辑的可能性。 法院 原告证不足 驳回其诉讼 近日,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张波涛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沈城首例“偷录”证据没有被法庭采信。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主审此案的李法官。李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伙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如其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法院也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本案中,张波涛虽然向法院提供了录音资料及证人证言,但经过法庭审质证后,均不能证明他和李小权之间有合伙关系,所以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通讯员 黄耀宇 李岚 记者 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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