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承诺的背后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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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8:48 南方都市报 | |
视点 8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出台30项文明执法措施,将以前法律规定模糊的执法程序和行为进行了规定。包括:对公民以及单位的报案、控告、举报,有侦查办案权的刑警队、派出所等公安机关基层办案单位必须受理,不得以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为由拒绝、推诿;立案时限:20天内拍板;治安案件:可公开调解;警用械具:不得轻易使用;执法过错:警察须道歉等等。 30项文明执法措施,也可以视作北京市公安局对所有北京市民的30项承诺。当我们探讨这30项承诺的包含内容、意义所在时,也不禁要问:这30项政府承诺如何真正落实? 我们常说:市场必须讲究效率: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同理而言,公安局作为重要的执法机关,其执法效率关系整个社会安全保障,关系到每个公民能否避免非法侵害或者在受到侵害时捍卫自己的权益。它取决于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 然而,怎样才能提高政府机关行政行为的效率呢?根据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就是通过行政程序的相关法律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如通过时限制度、联合审批制度、放松规章制度等来减少行政环节,缩短政府办事时间,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公务员的职责是根据公众的需要提供服务,贴近公众提出承诺,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它所作出的承诺应当是建立在有效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基础上的可信承诺,它应当对遵守承诺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对违反承诺者施以相应的惩罚。也就是说,践诺是需要政府付出一定成本的,这些成本,既包括政府为履行承诺而作出的努力(直接成本),还包括政府在不履行承诺的情形下可能承担的影响(风险成本)。 因此,就像北京公安局“30条”的承诺内容一样,关键在于当公安机关作出各类行政执法行为时,应为相对人提供参与的机会,不能专断,事前要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事中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规则,事后要接受内部检查和社会监督,如其程序不当,将有可能被撤销或确认违法,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还要依法予以赔偿(当然警察道歉只是其中一种方式)。可见,法律化的行政程序对公民权利提供的保障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各个阶段,而且重在事前、事中阶段。 要把北京市公安局出台的30项文明执法措施变成“可信承诺”,除了给予公民种种更好保障自身权利的措施外,还需要建立对公安执法人员有效的监督、评价、激励与惩罚机制,这是行政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惟有如此,老百姓才能说:有了这30项承诺,我们放心了。 窦兆勇(四川 法官)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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