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本案的具体情况”公布出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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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8:48 南方都市报 | |
南方论谭 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作出终审判决。出人预料的是,一审被判处死刑的“黑道霸主”刘涌,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众所周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的判决文字说:“刘涌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对此,李曙明先生质疑道:明明自己认定其属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当处死,却又说“鉴于其”“犯罪的性质”,当改死缓。出尔反尔,自打耳光。这无疑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轻慢并开法律的玩笑。如此,缓刑的依据只能是“本案的具体情况”。但是,是怎样的“具体情况”,法院却不说。这让人对有没有“具体情况”产生怀疑。适用死刑的确需要慎重,但是,对这样一名罪孽深重、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改判不适用立即执行同样需要慎重。如果真的有“具体情况”合乎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发落,法院就有义务向社会公布,把自己的审判置于阳光下。 显然,“本案的具体情况”一说颇为诡秘。有人在BBS上认为,《外滩画报》发表的李先生的这篇理性化的文章,具有突破性的意义。在不少媒体选择做沉默的大多数的时候,策略而“安全”地转载此文的甚至随之跟进的媒体会越来越多,这个一度似乎“冷”下来的话题,将可能会恢复其本来的激烈和热烈。在此,我想提醒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各位领导:千万不可存有信息封锁的想法。在这个问题上,公众的知情权倘若被有意无意地忽视或怠慢,那只能导致民众过多的猜疑和议论,这无疑会损坏法律的严肃性。须知,欲盖弥彰,模棱两可、扑朔迷离那一套,只能让人感到有什么猫腻藏着掖着似的,这样下去能不影响法院的声誉和尊严吗?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社会各界的质疑没有道理,甚或感到委屈,那就把“本案的具体情况”跟公众说清楚,让社会各界加以评说。 薛克智(山东省莱芜市委党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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