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内容知多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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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09:57 贵州日报 | |
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看到因楼房之间的间距问题而引发采光权争端事件、甚至项目主管部门被告上法庭的报道。同时,也不难发现许多业主居住的环境在采光、通风等方面严重受限的情况下,仍然无动于衷……这些现象产生,一方面是我们规划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居民掌握的有关政策、法规较少和维权意识淡薄所致。像采光、通风等方面权利,是我们每一个家庭都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即人们所说的居住权(或者称为室内环境权)。对此,笔者采访了有关业内人士。 一、采光权。谈到采光效果,绝大多数购房者只是关心楼盘之间、房与房之间的距离或者多少米内盖了多高的大楼,却忽略了或者完全不知道住宅整体日照(包括侧面)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业内有关专家强调,现行规定要求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居住超过4小时(即主卧室),其中要有2小时获得日照的权利。在此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为确保房屋总体采光度,相关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窗洞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米,距离地面高度低于0.50米的窗洞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 二、通风权。与采光权相比,通风权常常会被居民所忽视。实际上,在相关住宅标准中,卧室、起居室(客厅)、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厨房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小于0.60平方米。 三、隔声权。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规定,居住区允许噪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分贝,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分贝;一些墙体厚度以及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而导致隔音效果差,这些环节容易被忽视;对于电梯房,单元住宅应和电梯保持一定距离,建筑设计部门尤其不得将机房设置在居住空间之上。如果难以避开,也须布置壁柜,或以卫生间等次要房间进行分隔,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震措施。 四、自身安全保护权。如今,为了小区内的功能齐全、配套完善,往往都兴建有许多小型附属设施,如商店、银行、餐馆等,由此也给小区内的业主带来安全隐患。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较多的商店、车间、娱乐设施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居民随意在楼顶加层或建造游泳池、屋顶花园等设施的行为,都是禁止之列。 另外,像楼房一些走廊或者阳台的栏杆高度都是有严格的规定,如走廊临空处的栏杆最低安全高度为1.05米。这样才能有效保障人身安全。 作者:陈晓伟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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