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幅示众”是落后的执法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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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01:35 人民网 | |
以前,每逢严打,对于那些从重从快处理的死刑犯,枪毙之前,往往要游街示众,那些未判死刑的罪犯,不仅要陪游,还要陪斩。这些年,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和对人权人性的尊重,游街示众越来越受到人们的置疑,虽然尚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该做法已经渐渐被司法机关所唾弃。杀人不过头点地,即便罪恶多端血债累累的暴徒,也有人格和尊严,判处死刑剥夺生命已经是最严厉的惩罚,没有必要在临死之前再让他“出丑”,这也是司法文明的一种表现。 同样的道理,广西博白县烟草专卖局城区专卖管理所把两位违法者姓名和违法事实印在横幅上,在大街上拉出来“示众”,亦是不文明的、落后的执法方式。虽然执法者没有歪曲事实,似乎也没有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但因为“在博白的风俗里,蓝布白字是给死人写挽联才用的。”而且“这些标语在县城一挂就是10多天,引得人们议论纷纷”,让当事人“走路都觉得抬不起头来”(据2003年8月22日《南国早报》)。这显然已经影响到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了,既然当事人已经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15天,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那么再拿他们来当“反面教材”杀鸡给猴看,是否有失公允?当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是不可以通报,比如以媒体曝光的方式,“条幅示众”或许比媒体曝光管用,但管用不一定文明,抓到小偷打个半死或者砍手一定比劳教判刑管用,可这只是一时的效果,长此以往,必将引起人们的逆反心理,继而“以暴抗暴”。 选择“条幅示众”的执法方式,说明执法者深谙民众心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继承和发扬了“文革”遗风。“标语,是中国的一大特色。对官方而言,它是‘贯彻落实’的法宝,‘雷厉风行’的标志,联系实际的‘理论’,‘教育群众’的教材,威慑敌人的利器,其功能似乎无可替代;如今民间、商界也力图以此形式宣示意愿与诉求。在中国,实际上存在着‘标语情结’甚至‘标语迷信’,标语总量和人均标语占有量不似经济指标的对比那样悲观,作为标语超级大国,和超级人口大国的地位完全相称。无论文化多么萎靡困顿,我们的‘标语文化’却始终活力四射,具有极强的生命力与创造性。”(杂文家黎明语)执法者之所以无所顾忌对违法者进行“条幅示众”,是因为他们掌握了“标语权”。假想一下:如果执法者粗暴执法滥用武力,当事人在求告无门的情况下,将他们的罪行也来个“条幅示众”,同样没有歪曲事实,同样没有侵犯名誉权,结果肯定大相径庭,当事人十有八九要被冠以“破坏社会治安”或“影响市容”等罪名予以拘捕,如果他的条幅能够顺利挂出的话。山西的反腐英雄李绿松,不就因为张贴“反动标语”被警察抓住割了舌头吗? 联想到这些,再往下想,“条幅示众”不仅落后,而且野蛮了。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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