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要持“上岗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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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01:40 人民网-华南新闻 | |
本报南宁8月25日电 记者日前从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获悉:今年起,广西城乡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谁介绍或招收未经培训或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生手”就业,谁就要受到职能部门查处。 目前,广西相当多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较低,难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从2003年起,全区城乡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所有准备在城镇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准备从事技术工种又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企业富余人员等,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进入就业岗位。 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机构每年可在春秋两季自主免试招生,采用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的灵活方式对这些新生的劳动力进行岗前培训。其中熟练工的培训期限是4-12个月;初级职业技能期限初中毕业生为2年,高中毕业生为1年;中级职业技能的期限初中毕业生为3-4年,高中毕业生为2年。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工商和经济贸易部门要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凡属于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对象的,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介绍、招收录用未经培训或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莫小康 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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