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何时告别“政出多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06:45 大江网-江西日报 | |
在司法实践中,常听到这样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就别打官司。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事实的法定证据,对诉讼、仲裁起着重要乃至决定性作用。有人因此说司法鉴定是“证据之王”,是捍卫司法公正的“科学卫士”。 然而,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案例:相同的案件,经过数次鉴定,结论矛盾,当事人“雾里看花”,法官无法断案,官司“没完没了”。旷日持久的“鉴定大战”,导致诉讼过程漫长,诉讼成本增加,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司法审判的效率大打折扣,影响了公信力。 “证据之王”为何难以服人 案件回放 梁先生为打官司,花钱委托一家鉴定机构做了会计鉴定,到了法庭质证时却傻了眼,对方质证指出鉴定只有一个人签名,不符合证据要求,最后因法官不采信而败诉。因为鉴定程序出差错,梁先生本来很有胜算的官司不败而败。 在有的地方,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等现象,早已不是新鲜事了。记者在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案件库中看到,鉴定次数最多的已经达到了6次,6份不同的鉴定结论不仅让法官无所适从,当事人更是叫苦不迭。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状况呢?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司法鉴定制度。从法律上看,三大诉讼法对司法鉴定只作了一些十分原则的规定;公、检、法3家有一些只适合本系统用的部颁规章,数量不多,且不完善。从机构上看,公、检、法都有本系统的鉴定机构;司法部有个鉴定研究所,大专院校所属有一些研究鉴定机构;此外是各行业的鉴定机构。 省司法鉴定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1998年国务院在“三方定案”中明确把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职能赋予司法行政。去年出台的《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机制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到目前为止,省司法鉴定处核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共有84家,司法鉴定人1000多个,足以满足目前社会需求。但事实上仍有一些未经审核的鉴定机构在营业,甚至做各种金钱鉴定、人情鉴定。如果委托这些机构做司法鉴定,就难保不会和梁先生一样遭受损失。 案件回放 1997年10月,华某与人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争执中,华某被人用钝器、小砖块分别击打头顶部,当时昏迷过去。经医院诊治,分别在当地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人民医院、市精神病院鉴定,鉴定结论不一,有的甚至相差甚远。今年才申请省法医学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作重新鉴定。 鉴定结论公正与否暂且不论,仅在程序上,公检法参与到鉴定活动当中,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自然法的正义精神。长期以来,司法机关都把司法鉴定当作司法活动来开展,司法机关内部的“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管理体制,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难以避免人情鉴定和行政干预,不利于司法公正,影响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创新,早已成为法学界和社会颇有争议的焦点。 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的司法鉴定活动。然而,据有关业内人士透露,并不是所有的司法机关都能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个别地方司法机关仍置规定于不顾,从事社会司法鉴定业务,有的甚至以不采信来迫使当事人按他们的要求委托司法鉴定。 时代呼唤司法鉴定法 案件回放 有这样一例十分典型的案子:一桩原本非常普通的民事纠纷,却因为司法鉴定的多变而显得“多彩多姿”,在5次不同层次组织的司法鉴定中,鉴定结果从“重伤”向着“无伤”一路下滑,而法院审判结果也由有罪变为无罪。被告人余某在历经3年官司、4次审判并最终获得无罪判决之后,却对媒体发出了这样的感叹:“我对法律产生了怀疑!” 其实,这样的怀疑并不只是余某一人才有,那些饱受“鉴定大战”之苦的当事人可能或多或少也有同样的感觉。司法鉴定虽然只是司法体系中一个较小的环节,但由于它直接涉及当事人,并直接影响审判结果,它的公正与否,就成为公众判断法律权威性的证据。可见,在不断增强法律的权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司法鉴定改革已势在必行。采访中,许多有识之士纷纷为此呼吁,提出了许多颇具操作性的建议。 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说,虽然司法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材料用于诉讼,但就鉴定行为本身而言,它是具有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的人对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学科实证,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检察和审判机构的管理。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是独立、公正、中立、客观的,不隶属于公、检、法部门的、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时,他呼吁省政府尽快出台有关配套政策,统一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撤销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收费许可证。 司法鉴定行为是鉴定人的个人行为。好几位业内人士都认为,实施鉴定的个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和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实行鉴定人负责制,既有利于强化鉴定人的个人责任,又有利于提高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准确性,也有利于办案人员的审查判断。否则,对鉴定人员缺乏应有的约束和监督,“证据打架”的现象频发就在所难免,而且也直接增加了诉讼双方的诉讼成本。 还有一位法学界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司法鉴定工作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司法鉴定立法滞后。近年来,黑龙江、吉林、重庆等省市,包括江西,相继出台了司法鉴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但地方立法仍有很多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就拿鉴定次数来说,我省已经成立了部分行业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重复鉴定两次的案件做省内终局鉴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鉴定次数。但事实上,当事人还可以到省外继续做鉴定,鉴定大战还是没完没了。要想解决目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就必须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司法鉴定法。只有这样,司法鉴定才能真正告别“混乱”历史,走向公正和权威,真正成为“证据之王”。 在采访中,记者深切地感到,在呼唤司法鉴定法的同时,不能忽视了法制宣传。虽然《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赋予了个人司法鉴定启动权,可有很多老百姓并不清楚,在自诉案件中,当事人只要拿身份证就可以委托鉴定中心鉴定,不再需要单位开介绍信。当然,我们应该看到,无论是宣传还是立法,都不是个别人、个别单位努力就能改变的。我们只能寄希望于全社会共同努力,毕竟这关系到社会,关系到每个公民。 (实习生曾菲 本报记者黄继妍 江西日报)
投票! 赢超酷腕表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