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现实环境已不适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临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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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06:45 大江网-江西日报 | |
已颁布10年之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进行修订。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建议将《消法》的修订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 据了解,每年都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议案和提案,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对《消法》予以修订。国家工商总局在答复中说,现行《消法》制定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期,受制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水平,许多问题没有在《消法》中反映出来。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需要修改《消法》,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人大法学院经济法专家吴宏伟教授认为,修订中,“消费者”、“商品”、“服务”、“经营者”这些概念需要明确界定。首先是“消费者”的概念,单位团体、外国人是否适用《消法》;其次是“商品”的概念,《消法》制定时,房屋属于福利待遇,不算商品,而现在,房屋也已经变成了商品房,还有汽车、水、电等等,《消法》应对商品进行具体分类;第三是“服务”的概念,比如医疗,10年前都是公费医疗,不属于服务范畴,现在如果医疗服务出现纠纷,《消法》中没有明确的界定;第四是“经营者”的概念,供水供电等国家垄断行业算不算经营者,能不能适用《消法》,都没有明确。此外对违法责任的处罚也有漏洞,比如赔偿或罚款的金额有一个数额范围,这之间差距较大,谁来掌握这个尺度?适用幅度过宽,往往导致政府执法官员利用这一幅度谋私,因此量刑应有明确的界定。 有法律界的人士认为,目前《消法》与民法、合同法之间的衔接已经开始出现问题。很多经济纠纷仅仅靠《消法》难以调整双方的关系。例如有人去舞厅消费,被扰事的流氓打了,而且流氓跑了,娱乐场所要不要赔偿?这不是《消法》所能解决的,这应该与民法、合同法有关系,需要另外有法律去衡量这种纠纷。(朱伟东) (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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