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日未尽孝心不该 遗嘱剥夺遗产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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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06:45 大江网-江西日报 | |
尹某和母亲、弟弟与继父一起生活。1976年,尹某的继父与母亲在南昌买了一栋私房。1980年底,某单位建宿舍楼征用这栋私房,宿舍楼竣工后,该单位分给他们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 在以后的生活中,尹某的继父多次控诉尹某对其本人及其母亲进行打骂和虐待,并立下遗嘱:他的房产归小儿子继承,剥夺尹某的继承权。尹的继父病故后,尹的母亲便写下一份经过公证的声明,内容是,根据丈夫的遗愿,将三室一厅的住房交小儿子一人永远居住,其他人无权干涉。 今年1月,尹某母亲用自己和丈夫的名义在某单位参加房改并取得房产证,产权属尹某继父,房改费由小儿子一人支付。但是,三室一厅已被尹某占着。为此,尹某的弟弟和母亲一起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剥夺尹某的继承权并判令尹某立即搬出、返还房屋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尹某提出,继父立遗嘱时房屋还没有取得所有权,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该遗嘱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尹某继父立遗嘱时,房屋没有取得所有权,因此遗嘱中对房产的处理部分无效。但是,遗嘱中关于尹某虐待继父、母亲之行为的记载并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剥夺尹某的遗产继承权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认可,尹某由此丧失遗产的继承权。7月9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限尹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将住房退还给母亲。 点评:中国是礼仪之邦,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殴打、辱骂、虐待老人的行为一贯受到社会的唾弃。我国的《继承法》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尹某虽然与被继承人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与其母亲和弟弟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尹某长期殴打、辱骂、虐待继父和母亲,情节严重,其继父在立遗嘱处分自己遗产时又剥夺了尹某对遗产的继承权,依据我国法律,尹某丧失了对继父遗产的继承权。所以,我们每一个公民,在享受遗产继承权的同时,切莫忘了履行尊敬老人、赡养父母的义务。 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周顺明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实习生陈潮杰 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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