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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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07:31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
关于组织申报《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通告青文物字[2003]29号 接国家、省文物局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岛市文物局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包括各区市建设、设计单位)开始组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资质等级、标准 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综合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专项资质不分级。其中,专项资质适用于文物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文物、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等有关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保护工程。 甲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标准、乙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标准、丙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标准和暂定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标准详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 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报标准、二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报标准、三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报标准和暂定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报标准详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从业人员个人职业资格申报标准详见国家文物局《关于申报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和个人职业资格的通知》。 二、资质申报日期及相关事项 1、申报上述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请于2003年8月27日-29日,到青岛市文物局(大学路7号北门210室)领取相关资料及有关文件汇编,符合条件者领取申报登记表。 2、申报上述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请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资格规定,提供相关证书、文件、业绩证明等有效资料,经青岛市文物保护工程专家评审组按照等级条件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参加终审。合格者将由国家文物局颁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个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公示。 3、自资质单位、个人公示后,凡未取得文物保护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文物古建筑、历史优秀建筑等相关工程保护维修的,青岛市文物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青岛市文物局行政审批事项》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联系电话:2865999转80262876080联系人:刘小姐兰小姐 青岛市文物局200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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