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批前将对社会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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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08:46 济南日报 | |
本报讯昨日从市文化部门获悉,自今年9月1日开始,济南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的审批将对社会公示,听取群众的意见。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主要指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游艺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受理开办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名称、地址和经营性质、范围、项目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等情况。已经开办的文化经营场所,需要变更营业地址、经营范围、经营项目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也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将张贴在文化部门办公场所和拟设立的经营场所营业地址的醒目位置,也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文化部门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接受社会的反馈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反馈意见的调查核实,对没有问题的将立即作出审核合格的决定,存在问题的则要求整改或不予审核通过。济南市文化局受理反馈意见的电话为7063980。(本报记者恩芹 通讯员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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