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岁女婴打赢“早产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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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09:05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日前,家住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西柳村、刚刚咿呀学语的一岁女婴小丽和她母亲,接到了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胜诉方小丽获得了2295.6元赔偿,以弥补她在母腹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 吵架 孕妇马惠被打 2002年6月20日,怀孕近8个月的马惠跟父亲马老汉在西柳服装市场看摊,与邻摊业主大刚发生了争执动起手来,马惠被气急的大刚一脚踢倒在地。马惠感到一阵腹痛,被周围业主送到海城市中心医院。 早产 女婴小丽患病 马惠经医院诊断为:孕妇妊娠34周,先兆早产。7月1日,马惠在医院自然分娩一女婴,取名小丽。据病志记载:小丽在出生后出现了4次呼吸暂停现象,住院4天,被诊断为“早产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随后,小丽又被转到鞍山市妇儿医院,住院4天,被诊断为“咽下综合症、高胆红素血症”。 马惠认为,孩子住院与早产有关,如果自己不被打,小丽就不会生病。在咨询了律师后,马惠以自己和刚出生不久的女儿小丽的名义将打人的大刚告上法庭,要求大刚赔偿母女住院期间的经济损失7091.6元、精神损失2万元。 一审 驳回诉讼请求 2002年11月,海城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告大刚不同意赔偿,辩称:原告早产病志记载中没有诊断属于何种原因,更没有明确是外伤早产。原告是正常分娩,所述外伤导致早产没有科学依据和事实依据。 海城市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因摊床摆货纠纷事实存在,原告马惠确实被大刚踢了一脚,并于当日因腹部疼痛住进海城市中心医院。但海城市中心医院没有原告马惠先兆早产是外伤所致的记载,只称是早产,并且马惠产后和新生儿出生的健康情况均正常,一切指标良好,原告方提不出充分证据证明小丽后来的病症与被告的行为有直接关系。因此,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马惠母女的诉讼请求。 二审 马惠母女胜诉 马惠不服,于2002年12月提起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2月26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法院认为马惠在与大刚发生纠纷后即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先兆早产”。其间无其它导致早产的原因,应当认定大刚的行为是导致马惠早产的直接原因。小丽是早产儿,虽出生记录观测正常,但其身体发育与正常婴儿必然存在差异,其因抵抗力低下导致疾病与早产有因果关系,大刚应对马惠母女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及《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大刚赔偿马惠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742.35元;赔偿小丽医疗费2295.6元;一、二审诉讼受理费700元由大刚承担。(据新华社沈阳8月25日电邵军、陈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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