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政府为富民强省提供立法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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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09:38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西宁8月25日电 记者毛磊报道:青海省政府最近一年来努力探索在新的形势下,政府立法工作如何体现经济体制改革精神,体现党的经济政策,如何更好地调整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从制度上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记者今天从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了解到,今年上半年青海省政府已先后制定颁布了《青海省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5部行政规章;省政府法制办在2002年曾起草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发展中医藏医蒙医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了《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3部行政规章;省政府在过去一年还对以往颁布的57部行政规章予以确认保留,对3部政府规章进行了修改,同时宣布废止了13部政府规章。 青海省副省长蒋洁敏介绍说,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关键是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青海省政府法制办今年对立法项目申报、审查、论证制度进行了改革,改变了历年立法项目申报主体主要是省政府有关部门,一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的立法项目因无人申报而进不了计划的弊端。在编制2004年省政府立法计划前广泛征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立法建议,着眼于现实生活中亟待规范的领域,对关系青海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等全局工作的地方法规、规章要抓紧制定。 政府立法如何与时俱进 荣处仁 当前,我们正处于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这就要求政府立法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一样,在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上都要与时俱进。 要正确认识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这一对矛盾之间的辩证关系。法的稳定性是法的内在特性之一,只有保持法的稳定性,才能保持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保持法的稳定性,需要人们加强立法前瞻性研究,加深对客观世界规律和立法内在规律的认识,加大调查研究力度,真正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但是,法的稳定性不是绝对的,法是上层建筑,法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的。实践在发展,条件在变化,立法者自身的认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这就必然带来法的变化,对时过境迁、不合时宜的法规和规章应及时、适时地予以修改或废止。 正是这样,青海省政府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一年来对过去的法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废止了一批法规、规章。 政府法制部门把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这既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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