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私营企业须在开业投产一年内建立工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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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14:18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福州八月二十五日电(记者孙贤迅)福建省的私营企业二十五日起应在开业投产一年之内组建工会,并依法每月按企业全部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工会经费。 为维护私营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福建省私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今日公布施行。 福建是私营企业发展较早、较为迅速的省份,至今年上半年该省已有私营企业七万七千多家,七百四十多万人在私营企业就业。但由于各种原因,一些私营企业劳资纠纷较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还有一些私营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对职工进行变相体罚,从而引发劳资冲突。 今后,福建私营企业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经本企业工会提出仍不纠正的;阻挠或者变相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非因本人有严重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变更、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工会小组长劳动合同的;阻挠、干扰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合法权益的,福建省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当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工会或有关当事人可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控告,请求解决,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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