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暂不取消婚检查 民政部门认为应执行新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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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01:36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杨凤立) 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在关于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证明材料中,没有要求提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有关实施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卫生局表示,婚前医学检查暂不取消。 记者昨天从市卫生局妇幼处了解到,由于《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已经规定结婚须提供医学证明,其法律效力显然优于《婚姻登记条例》,因此北京市卫生局表示,在《母婴 另外,市卫生局有关人士介绍,调查显示,北京市96%的被访者都表示愿意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鉴于继续执行婚前体检的做法可能在10月1日后与民政部门的登记办法形成冲突,市卫生局已经于近日向市政府和市人大打了报告,请示应当如何理解和执行《母婴保健法》。 有关人员同时表示,即使最终取消了强制性的婚前体检,考虑到市民对婚前体检的需求,婚前体检的相关机构仍然保留。 相关 民政部门认为应执行新条例 本报讯(记者杨杨)就北京市卫生局遇到的婚前体检执行法规问题,记者采访了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表示,将依照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执行结婚登记。 昨天记者就此事询问北京市民政局,有关人员说,目前正在进行新条例的培训,等培训结束民政部自然会有一个说法。记者又就此采访了民政部,民政部有关人士答复说,《婚姻登记条例》约束的是结婚登记,而目前卫生部门并没有规定任何一种不能结婚的具体疾病,因此婚检应当是自愿的。而《母婴保健法》并不是对结婚进行约束的,因此在结婚这一问题上,婚检应该以《婚姻登记条例》为主。 链接 婚前体检的法规冲突 一是两个法规的冲突。 《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均规定: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也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必须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而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并未要求必须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二是《婚姻登记条例》本身的规定。 条例第五条所要求的结婚登记须出具的材料中没有婚前体检报告,而第六条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中,仍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内容。(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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