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拒绝附加义务劳动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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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04:07 中国青年报 | |
童铁丁 据新华网消息,最近沈阳市颁布《低保工作有关规定补充规定》,明确规定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如果两次无故不参加公益活动(劳动)的,将被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政府以什么样的原则和精神面对广大低保居民,这是公众关注的一个话题。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保证低保发放工作的公平公正,杜绝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居民领取低保,确实是当前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但是,沈阳市将低保与公益活动(义务劳动)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却违反了低保的内在精神,侵犯了低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低保户同每一个社会公民一样,在享受低保的权利时,没有被强制的义务。 在低保户领取低保上设置种种义务条件,可能使低保户的生存状况越来越恶劣。即一方面是少得可怜的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却是不断增加的社会责任。这种面对弱势阶层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姿态,不仅不能使低保工作形成有利于社会协调发展的效果,反而会进一步降低弱势群体对于社会温情的认同,使他们自尊心受到伤害。 低保是减少社会动荡、确保社会稳定的“减压器”,也可能是底层民众对于政府和社会的最后希望,同时也是政府应尽的道义责任。因此,政府部门在发放低保过程中,不应该对低保户附加任何义务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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