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起适用“十条界限”案件审结 “挪用公款”经理二审无罪获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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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04:35 济南日报 | |
本报讯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许某挪用公款一案,在审理中依据法律和省法院《关于为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服务的意见》“十条界限”的规定,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案件审结后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今年6月初,我市某国有企业公司经理兼厂长许某因挪用公款250万元为其妻成立私人公司,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二审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许所在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遇到了贷款困难,加之公司与外聘的技术专家合作不够协调,许听从了别人建议,把250万元公款交给妻子,再加上50万元个人固定资产,注册成立了一家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由其妻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为许所在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许于18天后将250万元公款归还本单位。因许单位资金困难,其妻的公司将所贷款175万元借给许所在公司使用,目前尚有50万元未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派办案人员到许单位召开座谈会,职工一致反映许自担任领导工作以来,一直廉洁自律,从未发生贪占等违法行为。十几年来,他主持开发研制大型生产线,为单位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许案发后,公司的生产经营立即受到明显影响,数百名职工几个月没发工资,几条正在安装调试的大型生产线遇到技术难题已停工。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许是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科技人员,在客观上,虽然有使用250万元公款为其妻私人公司进行验资注册使用的事实,但其成立技术服务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许所在公司提供服务,而且其妻的私人公司成立后将所贷款175万元借给许所在公司使用。这一案件符合省法院“十条界限”中关于为单位利益而与自然人相互拆借资金不作犯罪处理的情况,也与“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适用法律问题意见综述”中关于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利益将公款借给个人使用不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刑事责任的情形相符,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在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据了解,许被释放后,立即奔赴一线工作。 (季耀昆 张志华 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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