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尸眼球失踪悬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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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05:00 济南时报 | |
人为盗割?动物噬咬?8月3日上午,46岁的宋慧芬因脑溢血离开人世,遗体随即被送进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太平间。8月5日上午6时10分左右,家属来到太平间停尸房起灵准备出殡,却意外发现死者的左眼球不见了。 20天来,事件发展扑朔迷离。公安局的法医鉴定排除了人为摘取眼球的可能,疑为动物噬咬,但专业人士认为存尸冰柜不可能有动物存活,也不可能让可以噬咬眼球的动物自由出入。目前此事的处理结果是,太平间的承包人被要求承担对死者家属的3.5万元赔偿。承包人不服,声称要诉诸法律。 家属报警 死者左眼球神秘失踪 据死者宋慧芬的儿子位大鹏介绍,其母于8月3日上午11时20分在沈阳七院因脑溢血过世,尸体就保存在医院的太平间。8月4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死者的母亲和大哥到太平间看宋慧芬最后一眼,当时宋的眼睛还完好无损。 8月5日上午6时10分左右,家属来到太平间停尸房起灵。拉开存放尸体的冰箱,位大鹏就发现原来盖在尸体上的盖尸布已经褪到了死者胸部,而原来盖在脸上的那块布则被放到了一边。当时位大鹏还没有发现异样,死者的弟弟却看见死者的左眼眼皮没了,眼睑包在眉骨上,眼珠子也不见了,并且眼内角有伤痕。 家属当即向太平间的更夫询问,可是更夫给的答案却是死者的眼睛消失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自然脱落了、风干了、蒸发了、萎缩了等等。 位大鹏曾是沈阳医学院附属中专的学生,所掌握的医学常识使他对更夫的解释提出了质疑:第一,人体自然死亡后无论萎缩、风干,还是脱落,在短短的两天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第二,就算是萎缩、风干,应该还留有人体的残留组织,而母亲的眼窝内却是空洞洞的,没剩下任何风干残留组织。 于是,位大鹏报了警。 医院推断 可能是预谋刑事案件 面对记者的询问,太平间的看守者赵师傅说自己只负责看护太平间的制冷和安全,从来就没拉开冰箱查看死者的尸体是否完好。 8月5日下午4点半,七院医务科科长给了记者一份题为《对于宋慧芬女士尸体事件答新闻界朋友》的答复,其中阐述了五点意见:1.医院对宋慧芬尸体眼球缺失的事情表示震惊,同时对死者家属表示慰问和同情。2.医院初步推断这是一起有计划及预谋的刑事案件。因此得知此事后医院已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3.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公安法医已亲临现场,目前刑侦工作正在进行。4.至于此案是何人、何动机、何措施所为,有待公安机关侦破后公布,医院无法做出相关解释。5.至于家属和新闻界朋友所询问的关于这起事件医院应负什么责任,医院目前无法回答,可等案件侦破后请有关部门裁定。 记者随后与沈阳市民政局取得了联系。民政事业管理处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太平间目前还不归民政局管理。 赔偿款项 医院和民政谁来承担 死者家属报警后,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与和平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技术鉴定科介入调查。 8月21日,死者家属称已得到了3.5万元的赔偿金。但这3.5万出自何处,一时扑朔迷离。 8月22日下午,记者来到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医院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称医院主管领导不在。在记者再三的要求下,记者终于与医院的李院长通了一个电话。李院长告诉记者:“现在事情算是解决完了。在这件事情中,我们医院一直在安抚家属,也对家属当时的心情表示理解。但现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法医部门的结果已经出来了——眼球丢失是动物啮咬所致。另外,医院的太平间一直是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现在我们医院有民政部门与医院关于太平间管理的一个协议。由于我现在没有在医院里,不能让你看到这个协议。”当记者问到3.5万元赔偿的钱款是哪里出的?李院长肯定地说:“那钱是民政部门给的。” 而记者随后采访了民政事业管理处的严处长,严处长的说法是,“那3.5万元根本就不是我们殡葬管理办公室给的钱。这事又和我们没有关系,我们怎么能给家属赔钱呢?我听说是太平间的承包者给家属赔的钱。” 严处长又解释说:“七院太平间是归七院自己管理,太平间的隶属关系归七院。殡葬管理部门只是在行业上归我们。也就是关于文明出殡、尊重丧户等这些服务方面是我们管的。至于其他的事情都归七院管。” 公安鉴定 排除人为疑动物噬咬 8月24日,记者终于通过太平间承包人刘淑琴见到了“丢眼事件”结论性的证物——沈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意见书。这一纸编号为(2003)法鉴字第138号鉴定书对所检部位做了如下描述:“宋慧芬尸体左眼部有2×3.2×1.7厘米椭圆形创口,左侧上下眼睑及左侧眼球缺失,未见生活反应。创缘不整齐,以内侧及上方创缘为著。创缘8点至9点处有0.4×0.3厘米、10点处有0.1×0.1厘米、1点处有0.5×0.3厘米、3点处有0.2×0.4厘米四处明显的游离皮肤。创腔内眶骨骨膜及骨质完整,未见损伤。创底不光滑,可见有长短不等的脂肪等组织。” 鉴定意见为:“根据宋慧芬尸体左眼部损伤的形态特征分析,可排除人为锐器切割所致,死后动物噬咬可以形成。”该鉴定书由沈阳市公安局和辽宁省公安厅刑科所的四名法医共同签字盖章生效。 专家说法 老鼠不可能专攻眼球 由于相关部门都没有正面接受采访,使记者的采访分外艰难。而种种迹象又表明这样一个结论似乎经不起推敲。记者就存尸冰柜内是否能有动物存活及冰柜的封闭状况是否能让可以啮咬眼球的动物自由出入等问题暗访了沈阳市两处管理太平间的专业人士,专业人士认为存尸冰柜不可能有动物存活,也不可能让可以噬咬眼球的动物自由出入。 动物到底能否对死者尸体造成伤害,记者专访了辽宁大学生命科学系刘明玉教授。刘教授向记者介绍说,从动物的习性来看,能闯进太平间并可以对死者尸体造成伤害的,可能是老鼠。而老鼠是杂食动物,什么都吃。但一般情况下,老鼠对死人的尸体不感兴趣。除非老鼠处于特别饥饿或者需要磨牙的情况之下,才会噬咬死尸。然而倘若老鼠处于饥饿情况下,即使是要吃尸体的面部,也应该是从边缘部分开始咬起,比如下巴、耳朵、脸部,是万万不会攀高去咬死者的眼球的,况且,老鼠也没有那么高的智商,能将咬过的地方处理得没有血迹,或者扒开死者的眼皮专嗑眼球。如果老鼠的目的是磨牙,那么老鼠则会专挑硬的地方下口,也不会去“攻击”死者的眼球。 承包者说 定民事案件赔偿迅速 太平间承包人向记者详述了事件的过程。她在叙述中强调,事发当日运送尸体的司机清楚地看到,失去眼球的左眼眼皮和上下睫毛都完好无损。而公安机关的结论疑为动物噬咬。这一细节让承包人琢磨不清。“如果真是老鼠咬的,我怎么就琢磨不出来老鼠能打开死者的眼皮干净利落地专咬她的眼球。” 太平间承包人还提供了这样一个细节:“如果这个事件被定为人为盗挖眼球,那么它也就成了一起刑事案件。那么家属要想得到赔付就只能等着公安机关侦破此案,还要看罪犯的赔付能力。但如果这一事件被定为动物噬咬而成为一起民事案件,那么死者家属将很快得到有关方面的赔偿……” 不服处理 赔款人声称诉诸法律 太平间承包人之所以站出来讲话原因在于她将要承担对死者家属的赔偿。 为此,她讲述了其承包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太平间的内情。“我是在1999年和七院签订的承包合同,当时七院并不承包给个人。当时,我找的人。最后,又在我民政局汽车队开车的妹夫的帮助下,在民政局车队盖了一个公章。这样我才顺利承包了七院太平间。这次的事件后期处理民政局要我来承担他们赔偿给死者家属的钱,而我直到昨天才看到鉴定报告。” 据太平间承包人讲,赔付给死者家属的3.5万元钱(含精神损失费及相关经济损失补偿)是由沈阳市民政局汽车队给付的。车队的张宏伟与死者家属于2003年8月17日签订了协议书,在协议的第三条中有如下字样:此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此起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双方郑重承诺,不得反悔,并保证不再有任何节外生枝的事情发生。车队将钱款给付死者家属后于日前要求太平间承包者来承担这笔费用。 太平间承包人对鉴定结果和沈阳市民政局汽车队对此事的处理均表示不理解,并称要诉诸法律要个答案。(据《北京青年报》) 民法草案详解生命健康权 遗体同样受法律保护 回首几年前一个颇引起争论的案例:一个眼科大夫出于好心,未经死者家属的同意擅自摘取死者的角膜移植到患者身上,后来引发了家属与医院之间的纠纷。孰是孰非?民法草案对此有了规定:“自然人的遗体、骨灰受法律保护,不得侮辱、损害遗体、骨灰。” 民法草案中诸如此类的新规定,构筑了自然人生命健康的“保护网”,翻开了人权保护的新篇章。 草案一些规定颇为引人关注:科研机构开发新药或新的治疗方法,有时需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但这种试验不能偷偷地进行,更具体地说就是不能瞒着被试验者进行,而必须征得其同意,并应当告之被试验者可能产生的损害,否则科研机构就侵犯了被试验者的生命健康权;曾经各地都有不少关于危急病人到医院看病因不能预交医药费或押金而被医院拒之门外的报道,现在草案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因灾害、事故等原因致使生命健康处于危急状态,急需抢救而不能立即支付医疗费用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救助,这就把医疗机构在这种特定情形下的救助义务法律化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指出,现行民法通则只有:“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么简单的一句话,而民法草案则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民法草案关于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有5个条文的规定。除了规定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概念并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还对自然人的器官组织和遗体的捐赠、遗体与骨灰的保护、新药的人体试验、医疗机构对处于危急状态的自然人的救助义务等内容作了规定。 刘凯湘认为,生命健康权一般涵义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完整和生理机能以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三种权利类型。它是自然人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是自然人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和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据《法制日报》) 遗体器官 受损赔偿案 广东佛山市彭某的儿子张某因煤气中毒身亡。在进行遗体告别仪式时,家属发现遗体上出现左眼角有伤痕、失去部分眼睫毛等异状,遂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法院认为:原告儿子的遗体先后存放于两被告处,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遗体损坏与己无关,法院依法保护遗体完整权,判令两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系其中应有之义。于2001年5月5日作出判决,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2212元及遗体保管费。(据《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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