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食野味不能搞株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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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09:03 南方都市报 | |
岭南话题 据《检察日报》8月24日报道: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禁食野生动物若干规定》(草案)中,明确规定:吃饭时点食被禁野生动物的人或埋单的人要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一同在座的其他人,不管吃没有吃,也要处以1000元的罚款。笔者认为,深圳用经济手段处罚“馋嘴者”的思路是对的,但是作为一种权力的运用必须公正,不能为了一个高尚的目的株及无辜,而此决定中对其他一同在座的人不分青红皂白地处以罚款,有矫枉过正之嫌。 其实,我们在餐桌上经常开这样的玩笑:将狗肉说成羊肉,将野鸭肉说成家鸭肉,将河豚肉说成黑鱼肉。哄那些食性与我们有异的人能够安然下箸。有时,我们只顾谈话,上来的是何菜并不了解就下筷。这些情况我想人人都会有所经历,对于一些善意的误会多是一笑置之,朋友之间也不会有人那么较真的。这样的现实,说明确有可能人们在场而不知所食系何物。因此,只要在座就罚,失之草率,易于诛及无辜。我们反“馋嘴”行动确有可能误伤好人。 笔者深知草案中如此规定,是为了严密法网的需要,防止有人借口不知情而逃脱,以显示国家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决心。但是我们知道法律在维护秩序的同时,也要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没有权力在公民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处罚公民,不教而诛体现了一种权力者的任性。 保护野生动物,不被人用于裹腹,其实是不用以普通人的权利为代价的,法律本可以规定得更完善一点,使得责任归责更科学:如果饭店不如实告知吃了“野味”,则饭店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承担责任的是饭店;如果埋单的不告知食用“野味”的实情,则加重处罚埋单的,惩罚其诱使人误食“野味”;我想作为一个完备的法律就应该对此作详细的规定,或者不作一刀切,由执行者根据具体情况及各人主观上的过错进行裁量。 要知道立法上的不公正是最大的不公正。所以尽管我们有高尚的动机,我想还是应该将法立得更完善一些。禁食“野味”不能诛及无辜,使得秩序和个人的权利得到同等的保护。 邹云翔(江苏 检察官) 新浪网专供本报评论稿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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