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替劫匪免费打官司有何不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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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7日09:04 南方都市报 | |
第三只眼 只因说了一句“我愿意为他(犯罪嫌疑人孙某)免费做代理”,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面临着十分尴尬处境,不仅饱受非议,而且还有被事务所解聘之虞(见8月18日《沈阳今报》)。 作为一个同道者,我非常钦佩孙律师的行为,对他坚持的“为劫匪打官司,不是因为同情歹徒,而是为了尊重法律”的观点深表认同,在他身上真正体现出了一名律师所应有的“职业品质”和“尚法精神”。 从案情上看,的姐被抢后驾车追上劫匪并撞他,这在法律上如何定性,确实存有争议。争议既存,每个法律职业者都有权针对争议发表自己的观点。从另一个角度讲,正是案件有争议,才为律师提供了发挥自己才华的舞台。孙金宝身为一名律师,站在法律的立场上,从职业角度出发分析案件,认为的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行为有可能侵害了“劫匪”合法权益,“劫匪”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保护,这是对法律的尊重。因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神圣的权利。的姐被抢和“劫匪”被撞一样最终要由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由此观之,孙律师为“劫匪”免费做代理的行为是完全正当的、合理合法的,并无超越律师正常的工作职权范围,并不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 普通公众对孙律师的行为感到不解甚至愤怒,多是从情感出发,维护社会原始的正义。但是以法律为业的律师事务所有想解聘孙律师之举,着实让人迷惑。唯一可以解释的是,律师事务所并不是站在法律角度考虑问题,而是为了律师事务所所谓的“形象和利益”。这样的律师事务所,与孙金宝相比,显得非常渺小。孙金宝说,无论是被处分还是被解聘,他都不后悔,他说:“我们每个人在具有正义感的同时,更要增强法制观念,才能更好地完善法制建设,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让我们再重温一下孙金宝律师的话,并向他致敬。 刘吉涛(山东 法律硕士)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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