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装旧货变“杀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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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7:05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
本报8月26日讯(记者 谈金燕实习生杨茹慧)下岗后艰难创业的李某,8月中旬给岳阳市质监局送来了一封“反思信”,称:“你们的执法是对的,我一定吸取教训,在今后的旧货经营中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 岳阳市质监局工作人员也借此提醒消费者:拼装电视机看起来光鲜,用起来危险,切不可盲目追求价格低廉而忽视了隐患。 李某夫妻下岗后,共同开了一家电器行,通过广州的渠道引进了一批多型号的彩电组装件。组装件中除开显像管是旧的,外壳及线路板等其他主要元件均是新的,另外供货商还提供了与之配套的索尼、松下、东芝、宝迪等品牌的外包装、品牌标签、标志及多种合格证、说明书等。 于是李某夫妇经营的这家电器行,可以根据顾客的意愿,将顾客购买的“拼装彩电”包装成他们需要的任何式样、品牌,和新的一样。 这种酷似新彩电的“拼装彩电”销路很好,很快就卖出了200台。但是有的拼装彩电质量不稳定,电器行很快被群众举报到了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今年3月13日,岳阳市质监局的执法人员对该电器行内的34台拼装电视,以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进行了扣押。3月18日和6月2日,湖南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两次对被扣押的电视机进行了质量检验。被抽检的10台拼装彩电被鉴定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属不合格产品。 对此,岳阳市质监局对李某的电器行给予了处罚,没收库存的34台旧彩电,并处以5.1万元罚款。李某觉得很委屈:我卖的是旧货,而且价格这么便宜,为什么要拿新货的标准来衡量呢? 岳阳市质监局稽查支队队长刘文告诉记者:国家没有对旧货的质量标准进行统一的规定,这确实对行政执法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但是《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对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批量拼装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旧电视机,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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