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制止“临时童工”现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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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8:53 南方都市报 | |
第三只眼 近几年,有些商家在开业、庆典或促销活动中,总让中小学鼓号队、拉拉队的孩子们站在门前装点门面烘托气氛。8月27日的《河南日报》,刊发了某商业庆典时的镜头,其中就有孩子们稚嫩的面孔在烈日下暴晒的场景。 这样的商业活动,显然与教育教学搭不上边,与勤工俭学也是“两码事”。诚然,未成年人参与“捧场”作秀,只是一种临时行为,在这样的利益关系中,未成年人接受了学校老师或家长的指令,虽然与商家之间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但这不能否定组织者与商家私下有约的性质;虽然商家不直接向未成年人支付任何报酬,但大人们从中得利不菲。可以这么说,未成年人出力流汗付出辛勤劳动,与雇用单位存在着变相的临时劳动关系,其实就是一种雇用关系。 这些中小学生多数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雇用他们不就是变相地雇用童工?说起童工,许多人肯定会想起那些暗无天日的“童工生涯”,那些终日忍受着超体力劳动和虐待的“娃娃工”。表面上看,这种“临时童工”没有那么大的危害,但不可忽视的是,在类似的活动中,孩子们长久站在路边,人来车往,生命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有的大半天下来精疲力竭,冬天受冷夏天受热,身心也极度劳累;有的频频赶场,不但耽误了学习,也让纯洁的心灵过早遭受了商业活动的侵扰。 除了教育部曾发文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外,我国在《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雇用童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严禁任何单位雇用童工的规定,组织、购买、庇护童工劳动的所有当事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们这样一个法制还不很健全的社会里,有关单位只是懵懵懂懂中违犯了国家法令,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是,未成年人的利益无小事,说小一点,事关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说大一点,事关国家的未来发展。无论如何,使用“临时童工”触犯到了国家法律,事关青少年的成长和法律的尊严,我们还必须上纲上线,辎铢必较。 陈爱和(江苏 干部) 新浪网专供本报评论稿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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