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对洗钱和腐败定罪更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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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9:0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据新华社8月27日电 (记者全晓书、赵磊)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正式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法律专家认为,中国批准这一公约,一方面表明中国高度重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并愿意同国际社会在这一领域加强合作;同时意味着中国政府今后将可以在国际公约的保障下,对潜逃国外的腐败分子和恐怖分子以及贩毒、洗钱等跨国犯罪实施更有效的打击。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2000年11月15日经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将于今年9月29日生效。目前已有140多个国家签署了这项公约,其中40多个国家予以批准。中国政府在2000年12月12日签署了这一公约。该公约涉及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腐败和妨碍司法四大类犯罪,其中有关洗钱和腐败行为的条款,比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更宽、标准更严。 与中国刑法相比,公约对腐败行为的刑事定罪和反腐败措施的有关规定更严。除了接受钱物的行贿、受贿以外,还把接受不适当的好处也规定为腐败行为。公约还要求缔约国考虑把涉及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务员的行贿、受贿行为也定为贿赂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指出,中国刑法中目前与洗钱犯罪有关的罪名只有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和走私这四种,而公约的相关规定则要广泛得多。 由于公约提议各国法律对公约涵盖的所有犯罪规定一个较长的追诉时效期限,并在遭到指控的犯罪嫌疑人逃避司法处置时延长追诉时效,法律专家认为,这为中国追捕潜逃国外的跨国犯罪分子,尤其是近年来日益增多的携赃款出逃的腐败官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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