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情况立即终止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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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9:0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讯(记者王湘)记者从全省救助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救助管理办法》自8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我省原有58个收容遣送站(场)有54个转为救助管理站,43个站于8月1日挂救助管理站的牌并开始正式运作。8月1日至20日,全省共接待求助人员1918人,经过询问和甄别,实际受助944人,救助期满自愿离站233人。 此外,记者了解到,《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规定》部分内容如下: 拒绝说明身上伤痕可终止救助 第十条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已经提供救助的应当立即终止救助: (一)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细则》(注:指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应予救助情形的; (二)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三)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或外表有上述病情体征; (四)求助人身上有明显伤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五)求助人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 (六)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 (七)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离站的; (八)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第十三条救助管理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管理站的,应该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应及时办理离站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对离站时间超过一个月,确实无法查明其亲属家庭住址或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救助管理站应及时报告主管民政部门,主管民政部门应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将其妥善安置。 对上述人员中当地确有困难无法落实安置的,经所在地级市民政部门同意,属粤东市、县救助的,可送省杨村救助管理站;其他市、县救助的,可送省良教救助安置中心安置;属未成年人的,可送省樟木头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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