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侵权画一夜化纸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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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9:09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讯(记者周祚实习生李源)昨日,广州市版权局将10万余张100多个品种的盗版复制的装饰画,运至广州棠下造纸厂销毁化成纸浆。据悉,这次集中销毁的侵权印刷品的版权属于美国、加拿大、意大利三个国家的8家公司,绝大多数是现代欧美艺术家的绘画和摄影作品,其数量之巨,是2001年广州市组建新的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以来受理的最大一宗盗版画案件。 侵权人是“华隆装饰艺术店” 昨日上午,市版权局工作人员来到白云区新市汇桥新城侧大埔村拾社工业区和文德北路75号对面停车场内的两个仓库,将涉嫌侵权的100912张装饰画悉数运送到天河棠下造纸厂集中进行了销毁。据市版权局版权处介绍,市版权局于7月9日将侵权的印刷品全部查封。同时,依据著作权法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规定,案中的侵权人“华隆装饰艺术店”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须严肃处理侵权人。但由于侵权案件一般采取民事调解手段来解决,作为侵权人的“华隆”,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华隆”未经授权便出售他人作品 据这起侵权案权利人的委托方、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的杨国兴律师介绍,两年前这些装饰画的著作版权人来到广州时偶然发现位于文德北路的“华隆”(现更名为“隆创杰”)挂画店未经授权大肆出售他们的艺术作品,经调查发现这些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涉及到了美国、加拿大、意大利三个国家的N.W.AntIn Motion Inc.和Canadian ArtPrintsInc.等8家公司,于是这8家公司集体委托一家美国的猎证公司和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一起调查取证。在获得充足的证据并取得我领事馆认证的著作权归属公证材料后,这8家公司通过巨龙律师事务所,在今年6月10日向广州市版权局投诉“华隆”侵权。市版权局十分重视并马上派专人展开调查。经查,台湾商人董某提供盗版用的胶版给广州“隆兴祥”的老板林某,由林某印制并装上边框送至文德北路的“隆创杰”挂画店出售。市版权局马上查处了“华隆”的两处仓库中存有的100912张侵权画,同时在天河东圃的广州星辉彩印厂查获了用于印刷涉嫌盗版装饰画的大批胶片。 侵权品不能再作传播和销售 为什么这些盗版画不能低价卖给市民,而一定要采取销毁这种看起来很浪费的手段呢?还有我们通常所说的临摹与这种盗版式复制有什么不同呢?带着这两个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专家指出,盗版复制的侵权品不能再进一步传播和销售,任何传播行为都是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都是一种损害,一经发现只能没收和销毁。 而对于第二个问题,专家解释道,究竟是临摹还是盗版复制要通过权威部门来甄别,就美术作品来说,要从颜色、图案、尺寸等方面来判别:临摹的作品无论如何与原作都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是个别的手工行为;而盗版复制则是在者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完全没有任何区别地复制,一般来说是大批量营利性生产。 何为侵犯著作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教、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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