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商家签《自律守则》包退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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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9:12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讯(记者汤新颖通讯员叶华新、杨毅)在昨日召开的广州反假维权联合会零售业分会成立大会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胜佳超级商场等51家会员在市工商局的鉴证下签署了《不经销不合格商品自律守则》,向社会作出售出商品不合格不安全给予退货或原价回收的5项诚信经营。 违反承诺取消会员资格 近来,工商部门对广州市场上的商品进行的多次质量抽检表明,商品质量总体合格率仅为78%。按《消法》规定,消费者买到不合格商品,商家应该予以退换或修理,如果因产品的不合格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则应该进行赔偿。但是按照“三包”规定,对一些商品在购买一定期限后,只能修理不能退换。所以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常展开拉锯战。 而为有针对性地解决零售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使消费者省去奔波之苦,经过近一年的筹备,广州反假维权联合会正式成立了零售业分会。51家成员签署了《不经销不合格商品自律守则》。这些承诺对《消法》将是一个有益的补充。广州反假维权联合会零售业分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分会将督促会员履行上述承诺,对违反承诺的成员,将在行业内进行公开谴责,对严重违反承诺者,将取消会员资格。 自律守则五项承诺 一、不销售下列不合格商品:1、假冒注册商标的;2、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的,伪造产地的,对商品质量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5、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6、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7、已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坏或存在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坏重大危险的;8、质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消费者已购买的单件商品,如经法定机构认定为不合格的,承诺予以退货。 三、完善进货检验制度,把好进货质量关,杜绝不合格商品上货架销售。 四、供货商提供的商品在流通领域质量抽检中有一次被法定机构认定为不合格的,立即终止该种类商品的供货合同;供货商提供的商品在二年内的抽检中被法定机构认定为不合格次数达三次的,立即终止与该供货商的所有种类商品的供货合同。 五、被法定机构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发公告按照原销售价格向消费者回收已销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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