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承诺有必要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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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8日09:18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广州市51家商场昨天在市工商局的鉴证下签署了《不经销不合格商品自律守则》,向社会作出售出商品不合格不安全的给予退货或原价回收的五项承诺。 乍看上去,这好像是商家给消费者的一粒定心丸,可是仔细一琢磨,总觉得有点不对劲。对消费者尤其是购买大件商品的消费者而言,商场对他们最大的吸引力就在于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有保证。所以,商场经营者重视商品质量也就是重视自身的形象和信誉,只有诚信经营,才能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和信任,也才是商家在激烈的竞争中的立足之本。 杜绝经销不合格商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是商场经营的应有之义才对,如果说商家销售的商品在质量上屡屡出现问题的话,商场能否经营下去都成问题,更不要说别的了。而现在,51家商场用这样隆重的形式来对这一众所周知的商界真知作出承诺,未免显得有些滑稽。 更何况,作为一个行业内部的自律守则,对于违反承诺的商家,仅能在行业内进行公开谴责,即便是严重违反承诺者,也不过是取消行业内的会员资格,这样的约束力实在很有限。而商家郑重承诺的“售出商品不合格不安全给予退货”的内容,早在1994年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有规定,即使商家不承诺也是一定要遵守的,这样的承诺显得既无新意也无必要。 中国有句古话:做好一件事胜过说十句好听的话。诚信经营应是商家暗自苦练的内功而不应该是挂在嘴边的承诺。严把进货质量关、抓好流通进货环节、为消费者提供完备的售后服务,切切实实地做点实事,哪怕一声不吭,也远比这样形式大于实质的“商业秀”的意义大得多。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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